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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常识 | 中外合作办学简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发展情况 从 90 年代初开始至今,经历了近 10 年的发展历程。截至 2002 年底,全国共有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 712 个,覆盖了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从地域分布看,相对集中在上海、北京、山东、江苏、广东等经济、文化较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的大城市; 从合作对象看,外方合作者主要来自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法国、英国等经济发达、科技及教育先进的国家和地区;中合作者如北大、清华、复旦、同济等名牌大学; 从办学层次看,跨越从幼儿教育到博士的各个学历层次; 从专业分布看,开设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机构和项目居多,大约占 36% 左右。 |